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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概 况 |
项目名称 | 北方天普(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5万吨/年纤维素醚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行业类别 |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
| 项目业主 | 北方天普(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性质 | 新建 | |
| 项目地址 | 四川省泸县经济开发区神仙桥化工园区 | |||
| 项目简介 | 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系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国家重点保军企业。着力发展纤维素醚产业30余年,现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纤维素醚产品系列,在纤维素醚产业领域投资有2个子公司,拥有纤维素醚综合能力16400吨/年。其中北方天普纤维素有限公司拥有甲基纤维素(MC)产能11400吨/年,控股子公司泸州北方纤维素有限公司拥有羟乙基纤维素醚(HEC)产能4000吨/年,乙基纤维素(EC)产能1000吨/年。 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是北方天普纤维素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本项目新组建一户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新公司为北方天普(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普新材料公司”或“该公司”),注册地四川泸州泸县,注册资本4亿元,由北方天普纤维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天普”)100%出资持股。 2025年7月21日,北方天普(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泸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211-510521-04-01-860443】FGQB-0383号)。 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主要产品分别为甲基纤维素醚及衍生物(MC)、羟乙基纤维素醚及其衍生物(HEC),以上两类主要产品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本项目副产品为HEC装置副产的硝酸钠,MC装置副产的二甲醚(DME)及盐(氯化钠)。HEC装置副产硝酸钠4500吨/年;MC装置副产二甲醚1500吨/年(其中液相法MC为500吨/年,气相法MC为1000吨/年),气相法MC装置副产盐19000吨/年,液相法MC装置副产盐6000吨/年。其中硝酸钠、二甲醚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列的危险化学品,且对外销售,因此本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项目原辅材料、主产品、副产品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环氧乙烷、环氧丙烷、氯甲烷、异丙醇、叔丁醇、丙酮、硝酸、盐酸、氢氧化钠、正庚烷、醋酸、二甲醚、氮气[压缩的或液化的]、硝酸钠;污水处理场产生的沼气和检维修使用乙炔气瓶中的乙炔,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另外,本项目外购双氧水(浓度7.5%)用于漂白物料,双氧水浓度低于8%,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本项目HEC、气相法MC和液相法MC生产工艺涉及烷基化反应,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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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价 机 构 及 评 价 项 目 组 |
评价机构 | 四川创安太平科技有限公司 | 机构负责人 | 王祥 |
| 技术负责人 | 匡蕾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伍江 | |
| 项目评价组长 | 雷旺 | 报告编制人 | 曾骏、倪波 | |
| 报告审核人 | 邓汉蜀 | 项目安全评价师 | 倪 波、杨代国、徐永平、曾 骏、刘天鹏、杜鹏辉、陈 锐、韩晓奇 | |
| 参与评价工作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专家 | 雷旺、邓汉蜀、倪 波、杨代国、刘天鹏、杜鹏辉、陈 锐、韩晓奇 | |||
| 评 价 活 动 主 要 信 息 |
签订合同时间 | 2025.6.12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6.5.20 |
| 安全评价类型 | 安全评价报告 | |||
| 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人员 | 雷旺、曾骏 | |||
| 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时间 | 2026.2.11 | |||
| 评价机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 无 | |||
| 评价结论 | 北方天普(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5万吨/年纤维素醚项目安全条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的要求。建设项目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程度在采取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后能够达到可控制和可接受的范围。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落实设计与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和建议,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试运行等工作。本项目建成后生产装置及设备设施能安全可靠运行,安全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其安全风险能达到可接受的程度,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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